PE暴利税:VC/PE大佬指责政策制定者外行 对行业不利
据《证券市场周刊》多方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下称“国税总局”)计划在5月推出向非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征收至少35%税款的新政,缴税范围是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后所产生的账面浮盈,这将导致原股东承担巨额企业及个人所得税。
行业激辩:账面浮盈对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不能有效地用公允价值计算,税法如何制定?与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先分后缴”是否冲突?
预缴税之辩
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冯卫东认为,部分PE只宣传成功案例,报喜不报忧,导致PE被认为是暴利。
一位PE董事总经理表示,相继有人民币基金因投资退出、清盘而遇到不同地税的不同税收标准、包括分红分配而引起的利益纠纷,成为PE税改的推动因素。
现在PE背后合伙人的性质很多,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自然人等多种,其适用的税率和计算方式各有不同,本次由国税总局牵头,将统一并升级现有税制。
新税制延续地税部门对投资账面浮盈征收所得税的参考依据,主要来自2010年国税总局出台的《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其规定企业在股权转让期间的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到的金额。
新政的草稿,计划企业在一级市场进行每一轮融资后,其原始投资人都将强制缴纳本次溢价的税款,直至该企业上市,并将以该企业IPO挂牌价为最终溢价标准,累计缴税,无论其原始投资人是否在上市后套现退股。
消息一出,PE行业震动。赛富基金创始合伙人阎焱率先通过微博表示,中国的政策制定者们有很多是行业的外行。制定政策时又不征求从业者的意见,就会扼杀整个行业。
令行业震动最大的莫过于对“未兑现收益”缴税的合法性,业内多数人士依然坚持“账面浮盈不等于收益已经实现,不应缴税”的观点。一位税收专家称其为“预缴税”,这种“预缴”形式并非没有先例。
他指出,当税务部门预计第二年的税收预算紧张,就会预先通知缴税企业提前按照预计的当年收入,在当年年底先缴纳一部分所得税,并在第二年3-5月份正常缴税期缴纳余额,仅是将缴税点提前,形成阶段性缴税。
PE“预缴税”形式,即在PE获得未兑现的预期收益时,明确缴税义务,并将视PE投资及被投股东的实际情况延后征税时点。
一个现实问题是,很多企业创始人是否能够拥有足够现金来支付,是否会形成因原始股东因无钱缴税而产生被迫卖“老股”以套现缴税的过激情况,是否有能厘清在没有公允价值情况下做出的企业溢价判断标准。
另一方面,新税制实则让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基金负责人惴惴不安。他们担心的是,不管是资金全额到位还是半数到位,有可能会面临着需要打散基金结果重新设立公司接盘的局面。
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苏斌分析,新税制的推出,有可能导致已做出出资承诺的有限合伙人(LP)的洗牌,断供的可能性会急剧增加。对于依靠第三方募资的基金则打击更大,银行系和财富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出资人本身风险规避能力比较弱,对投资也并不在行,不出资或者退资情况会比较普遍。
- SSI ļ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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