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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暴利税:VC/PE大佬指责政策制定者外行 对行业不利

涉及行业:金融涉及人物:王守仁,冯卫东,阎焱
涉及机构:名力中国成长基金

  但据记者了解,转型可能并不是合理避税的最佳途径。目前正值年度企业缴税密集期,地税已提前向相关企业发放了上述征税要求,其具体征收对象一视同仁,即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无论是国有投资机构还是民营企业性质,均执行同一缴税标准。

  现有的PE“食物链”也将因新税制发生整合。可能的情况是,PE入股前,需要准备额外的缴税成本,给初创企业的原股东以缴税空间。合伙制PE本身就是承诺制出资,因为税制的调整,GP该通知LP:该出钱了,不是投项目而是要缴税。

  这给GP与LP的相处提出了新命题。当草案变为法律,尚需跨越不少技术细节难题。

  一位投资合伙人指出,在成熟的基金运作上,可以想象的一点是未来成熟期的项目有可能会大量的被其他基金抛出,以避开浮盈税。即便有项目上市退出了,按照原有估值上市模型,徒增的税负可能会让GP重新考虑能承担的税额及上市时点。另一政策风险是未来代持协议会层出不穷,原股东和GP达成隐性的利益分享机制。

  2011年,国税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中表示,“要加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税权的税源管理”,肯定了征税的合法性。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就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据媒体报道,该通知实施一年来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是,非货币性资产因其在未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其货币金额有“不固定或不可确定”的基本特征,在具体评估时其增值部分未产生现金流,无法给出征收统一模式,而本次统一税制调整将涵盖上述内容。

  在上述强调一视同仁的基调下,则意味没有豁免条款,比如按照投资年限的长短和投资时企业规模的大小进行豁免——这曾是PE代表和国税总局交流时要求调整的空间。

  目前看来,没有豁免对于天使投资人极早期投资人可能并不公平。相关知情人士坦言,理论上天使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已缴税的自有出资,其投入额度较小,且是并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的长期投资,为了鼓励这类投资,理应获得分类后的税收优惠。

  据了解,最新的情况是该税制调整止步于一级市场,至于PE待项目在二级市场退出后,与新税制如何对接,如果产生持有资产减值、已缴纳的税款能否返还等情况,目前仍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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