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暴利税:VC/PE大佬指责政策制定者外行 对行业不利
地税仍待对接
地方税务局已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取得投资收益后再纳税。各地方税务局设定的具体标准是对普通合伙人(GP)所有收入一律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有限合伙人所有收入征收20%。
倘若上述新税法实施将可能与已实施的地方版税制冲突,造成重复征税。此前,上海个别地区税务部门按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增资溢价部分,向合伙制PE基金公司股东与公司创始人征收25%所得税。也因当时无法可依,而不了了之。
另一个问题是,不少地方政府此前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PE到来,在落实新政过程中,原有各地已推出的PE优惠税率及减免政策是否继续有效?
目前,地税部门的做法是“等待”,正恰上一年集中缴税期,多数地税向需缴税企业下发通知暂缓对部分企业涉及到PE缴税溢价部分,但需按新税率增缴非常明确。
据此,获益源头将补足差额无可避免。以目前PE税收较为集中的新疆为例,PE可享受减免2年、3年减半的五年税收优惠,致使形成“PE西迁潮”。“新税制落实后,该地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仍可能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一旦分红等利益逐级分配到非新疆的主体,即最终获益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以该最终获益人所在地区的税制标准补齐差额。”上述税务专家表示。
转型公司制避税?
由于目前该税制调整明确的对象是非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业内一度流行的说法是,若新税制出台,合伙制PE的整体税负高于公司制PE基金,则倒逼PE转型公司制。
2007年修订发布的《合伙企业法》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159号文”也提出“先分后税”的原则,据此,有限合伙制基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并逐渐成为中国PE基金的主流模式。
在现行税制结构中,两类PE的管理费按照5%的营业税标准征收,差异是公司制在收益上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合伙制则是“先分后税”,个人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深圳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认为,从基金管理层面上看,这已将合伙企业定义为一个“免税主体”,即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毕马威企业咨询税务合伙人马源解释,对单纯估值增加带来的账面收益征税与对合伙制PE征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使国税总局开始关注账面浮盈,也不会在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相关办法中规定。这与正在修订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并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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