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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梧:VC/PE对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风险投资,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找到新机会,可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市场定价,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为企业还可提供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人才支持,PE风险投资对发展混合所有制起积极作用。
2014-12-06 12:16 · 投资界     
   

  12月6日,第六届全球PE北京论坛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举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顾问 宋晓梧对混合所有制究竟怎么发展、怎么看待发表自己的看法 

宋晓梧:VC/PE对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以下为演讲实录:

  宋晓梧:我讲这个题目是当前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就是关于混合所有制究竟怎么发展、怎么看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现在在国企改革方面可以说是混合所有制热,其实混合所有制从党的文件上来说,早在十五届四中全会就提出来了,这一段应该说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说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公有制资本推出一些项目,有的是单独的为民营企业进入,有的采用股份制或者混合的办法。

  发改委关于今年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也提出来,要引导民间资本参股,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样化的改革。特别是地方混合所有制提出来之后纷纷提出自己本地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政策和一些提法,上海就提出通过流动平台使部分高度市场化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公开、透明、有序的实现国资退出。南京市要求国企坚定不移的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修订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实施办法。我搜集了一下,大概已经有14—15个省市出台了这方面的改革措施。

  但是在理论界,关于混合所有制问题实际争论是非常激烈的,有的说混合所有制是要搞新一轮的私有化,有的也说混合所有制是国企向民企进一步圈钱,又是一个圈钱的手段,几方面争论都很激烈。在意识形态方面有很激烈的争论,我想就经济理论方面的争论谈三个问题:

  第一个,混合所有制究竟它的理论依据在哪里?

  我们可以看到报刊和杂志上一些人明确提出来,说混合所有制的理论依据就是科斯的产权理论还有诺思关于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反对的一方则认为,这就是以西方经济学在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甚至认为这是要进一步搞私有化,提出来这是保卫国有企业的一场,有的说是最后一场斗争,这个争论非常激烈。我认为,科斯、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理论,对于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混合所有制是有借鉴意义的,我们既然要搞市场经济,就要学习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这方面得成功经验,这个不能够随便随便的乱扣意识形态的帽子,这两位都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

  但是确实我认为马克思对于商品两重性的分析,更早的揭示出了企业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形式。马克思指出,商品作为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双重存在,它自身的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这一内在特性为他们自身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发生分离并为不同的所有者拥有,不同的所有者又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从而产生了复杂纷纭的企业组织形式开辟了道路。可能搞具体的工作的人对这些问题不是太感兴趣,现在我们说怎么搞,你说什么理论依据,但是现在真正争论确实很激烈,我对这方面发表点自己的看法。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工业化进程中协作的发展,不仅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所有权自身也出现了分离,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所有权分为自有资本的所有权和介入资本的所有权,货币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者,产业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职能所有者,当然这里面是有交叉的,企业并不是没有自有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资本的运动是三分离,而不是我们改革初期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充分离。这个问题我在1986年就写文章,说国有企业改革以两权分离为主导是有缺陷的,因为两权分离是企业内部分离,国家和企业不是企业内部的问题,应该用马克思关于三重分离的理论来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在三重分离的情况下,一个是资本的价值形态所有者,一个是资本的实物形态所有者,再一个,是资本的现实运动指挥者,就是经理或者董事长,这些大家可以参见《资本论》第23章。

  既然资本通过三种所有权的分离创造了、提供了复杂的企业的运动形态,我觉得国有资本运动完全也可以采用这种三权分离。那就是说国有资本向企业,这里国有资本主要讲它价值形态的国有资本,就是我们现在说要管资本、不管企业,实际企业也是资本,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能增值的就是资本,不过一个是实物资本、一个是价值形态的资本,我们现在主要管价值形态的资本,投向企业,企业经过生产、增值,增值以后当然要给投资者一定的回报,这是三重分离的这种情况。

  在这种三重分离的情况下,就为我们的混合所有制提供了一个发展的理论前提。从国有资本这个角度来说,无论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分离以后,各自如何独立运动或者相互组合、相互作用,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是价值形态的积聚和实物形态的离散,并不能保证其总体价值增值,从个别企业的角度来说,是价值形态的分离和实物形态的积聚,所有的不同资本到我一个企业里,我实物形态是完全由我运行的,不能说一台机床其中80%是国有的、20%是私有的,这不可能。

  既然有了这样一种运动形态,从企业角度来说,作为一个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除了国家之外,也可以个人或者企业到我这儿形成一个资本形态来运行,并且保证它的盈利和回报。从理论上说,国有生产资料的两种所有权分离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外,这是非常重要的,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由企业负责,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问题,至于两权分离和两种所有权分离之后,企业实物资本究竟怎么样,我觉得对国家来说并不是重要的,而国家管这个价值形态的资本主要就成为它经营的风险和它国有资本投资的冲动。

  对于这一条马克思说它的一个组织形态混合所有制表现形态主要是股份制,它的本质、它的组织形式是股份制,它的本质说不同的所有权可以在一个企业内部成为实物形态加以运行。股份制马克思对这个也有很好的论述,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我的扬弃,这些我觉得现在作为我们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基础完全是逻辑上非常通顺的。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412/20141206374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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