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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黎:为扩大LP最大利益去行事 这是GP的法律义务

质量控制这个绝对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记得咱们鼎辉的资深合伙人吴尚志说过一句话,实际上都是市场对你的监控,第一个基金基本上不赚什么钱,第二个基金小温小饱。
2014-12-06 16:54 · 投资界     
   

  12月6日,第六届全球PE北京论坛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举行,在中科招商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单祥双主持的论坛“LP&GP对话专场”上,长城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孙庆龙、工银国际副行政总裁王仲何、威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合伙人李黎以及Heritage集团金融服务业务董事总经理Mark Huntley一起讨论GP和LP相关问题。

  美国威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认为,“质量控制这个绝对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记得咱们鼎辉的资深合伙人吴尚志说过一句话,实际上都是市场对你的监控,第一个基金基本上不赚什么钱,第二个基金小温小饱,真的在市场上能够存续三个基金以上,有比较长的积累才真的可能赚大钱,市场对GP是很有约束力的。”

李黎:为扩大LP最大利益去行事 这是GP的法律义务

  以下为具体内容:

  李黎:我叫李黎,是美国威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我们在全球有22个办公室,总部在美国,差不多有一千两百名律师。在中国地区有三个办公室,在香港、上海和北京,我是常驻北京的合伙人,我们的主要业务就跟其他的纽约大所相似,但是我们更比其他人更着重于PE这一块,并购和PE,从PE的角度来讲我们主要是两大部分,从最开始的成立基金开始做起,再做下游的投资项目,这两块接触PE的都是比较多。另外还有一个比较大的一块工作,最近是代表中国的企业走到世界各地去做投资、兼并收购。还有老的一块是代表全世界的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投资和并购,主要是以并购和PE这两块为主要的业务。

  我本人是北京的,在哥大念的法学博士,在美国做了十年,回到中国也做了十年,在这个领域里面算是比较活跃。

  GP是无限责任的,LP只承担有限责任

  李黎:我是临时来顶替的,我要从法律角度上来讲GP和LP的关系,刚才其实我特别同意王总大家各位讲的LP选GP的那些标准,如果是真的这样选的话,实际上刚才让我说GP和LP法律责任的问题,还有一点除了从技术上,刚才他还讲是从互相是不是喜欢,还有一点是信任。GP对你LP要负责任的,如果LP认可这一点,这个关系实际上是很简单的,因为我是美国律师,所以接触境外的基金多一些,我从来都觉得GP和LP是很清楚的。 

  GP是做事的,GP是出去选项目、去投资,LP是被动的,可能刚才讲的是给特有钱的人,大基金,也可能是保险公司,不是搞投资的,之所以找一个钱给GP做,因为你在这方面不擅长,我原来一直觉得非常清楚,GP是无限责任的,LP只承担有限责任,可能在国外从税务上也有一定的区别,如果你这个责任太多了,也可能你就享受不了某些什么什么优惠的待遇。特别是有限责任这一块,如果你说话,你的话语权太多,你对什么事情都可以去做一个参与它的决定,可能你就享受不到无限责任的待遇了。所以在国外我觉得一直是非常地清楚,不管是初级的阶段,还是后面的投资,我们基本上是跟GP打交道,你要代表基金去做投资,LP是不参与决策的,因为他已经把最大的信任给了GP,这也就是你在选择的时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你选择谁?一旦选了你就不要疑了,你很多时候也没有权利去参与这些。

  我回国以后参与一些基金的组建,虽然也都是美元基金,可是GP可能是比较多的一点中国的背景,大家又想LP,非得要反过去也当GP,不肯说我的钱我凭什么给你王仲何去投?我还得给你管理费?这个关系搞得不是很清楚了,就是很不一样跟在境外基金操作的方式。

  李黎:这是GP的法律义务,你必须得为扩大LP最大利益去行事,你不能为你自己的利益去做。

  为扩大LP最大利益去行事 这是GP的法律义务 

  李黎:这是GP的法律义务,你必须得为扩大LP最大利益去行事,你不能为你自己的利益去做。 

  单祥双:GP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一块,在国外无限责任是怎么实现的?在中国无限责任怎么能实现? 

  李黎:在国外、国内GP都是无限责任,但是在基金这个层面,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包括现在都不太允许你产生债务,你要是有债务,需要有借债,你到被投资公司的那个层面去,在基金这个层面没有债务的,实际上无限责任也没有那么可怕了,因为GP往上数两层,他一会把责任给分出来。 

  李黎:我刚才讲LP是被动的,他不主动跑出去投蒙牛还是还投三元?但是LP有LP的权力,你刚才讲的很关键,你得让事情有透明度,而且你要提供给我按照LPA里边的规定,你多长时间提供我什么样的信息,你这些事情得让我知道,背景这是我的钱,所以这些事情还是有很大的责任义务,在谈合同的时候,到底是一个季度提一次报告呢?还是多长时间?这是谈判的,但是并不降低LP的权力,也不是无限地扩大GP的权利,这个还是不矛盾的。

  单祥双:王总讲得非常好,最后LP和GP的信任是决定能不能合作持续的关键。大家我看这次提的问题非常踊跃,我们都变成回答问题专场算了,这些问题如果都提得很好,不给回答的话,大家坐在这儿一下午,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从现在开始进入回答问题专场,如果有冷场的时候我再让你们谈观点。 

  LP对GP进行质量控制 绝对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李黎:美国的法律制度跟中国的有什么区别?实际上很多人都说PE在美国是不受监管的,因为它确实是大概发展前三十几年,从法律上对PE的控制好像看起来是比较少的,但是实际上我自己感觉这样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主要有三块,一个它是个发行,LP本身在美国的证券法项下是证券,你要发行证券就必须像中国一样有SSE的批准,不能随便任何人都出去发行证券,如果讲这个就太长了,谁真的有兴趣的话,我们可以就PE专门讲一个讲座。 

  单祥双:下次就请你到咱们协会做一个专题的讲座,再系统地回答大家的问题。

  李黎:从互相来保护权利,再跟我说说那个问题,听起来不像是一个法律问题。 

  单祥双:他说一个是LP怎么样对GP进行质量控制? 

  李黎:质量控制这个绝对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记得咱们鼎辉的资深合伙人吴尚志说过一句话,实际上都是市场对你的监控,第一个基金基本上不赚什么钱,第二个基金小温小饱,真的在市场上能够存续三个基金以上,有比较长的积累才真的可能赚大钱,市场对GP是很有约束力的。除非那些一锤子买卖砸了以后捞了钱就跑掉了,你只要是在市场上坚持一段时间,你必须得有诚信,必须得认真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否则的话你是做不到这么长的。

  所以刚才他们讲的信任很关键,你看这些人在这个领域做了多久,看做了多少项目,做了这个成绩,从诚信上面、技术上面都能够看到了,所以我说这不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从法律上没有对GP做这样的约束,实际上GP赚不到钱。

  李黎:实际上可以看出来第一期基金的股东跟着第二期、第三期都在里面,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显示,他们对GP的满意程度。

  单祥双:实际上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就是LP对GP的质量控制,简单到你要体现在委托管理协议上,在委托管理协议要说清楚,我LP对GP的要求是什么?GP需要尽的责任是什么?这一点上我觉得其实也不复杂。

  李黎:这是一个合同的关系。

  单祥双:马克要说一下你的观点。

  李黎:他遵守了合同了,亏了本了也没有什么。

  这个不是个外汇的问题,外汇结汇是一个事,外管局有一定规定形成了一些障碍,最关键的外资的基金担心的并不是一个结汇,它希望的是国民待遇。就像QF一样的,外国钱拿到中国来,换成中国的钱就可以买中国的股票了,QFLC就想我换成人民币这个钱就不受商务部投资目录的限制了,如果我换成中国钱,银监会怎么归同意呢?你投保险公司不受百分比上限的限制,保监会也不会同意,不只是一个换钱的问题,关键是国民待遇,这个做不到。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412/20141206374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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