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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秉仁: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 金融创新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所以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
2014-12-06 09:36 · 投资界  周小燕   
   

  12月6日,第六届全球PE北京论坛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举行,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邵秉仁就“金融改革创新和PE的发展”发表自己的看法。

邵秉仁: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 金融创新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以下为具体内容:

  邵秉仁:我今天想谈一个话题“金融改革创新和PE的发展”。大家知道当前中国经济进入到新常态发展阶段,新常态发展阶段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发展速度将放缓;二是,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创新将成为经济发展的主题。所以我们今天这次“全球PE北京论坛”,以“改革、创新、机遇”为主题,我想就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点,我想谈一谈关于金融改革我的一些看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所以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

  我国金融业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等直接融资工具应该说发展尚不够成熟,无论从融资规模和融资效率上,都不能够和银行业相匹敌。金融系统内部行政干预氛围浓厚,缺乏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创新活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实际经济的发展相脱节,金融宏观调控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的“2014年中国企业500强研究报告”中显示,在500强企业中,17家银行的营业收入合计5.52万亿元,进展500强企业的9.7%,但是17家银行的净利润总额达到1.23万亿,占了500强企业净利润的51%,银行业利润总额超过其余483家非银行企业的利润总和。制造业同其他行业与银行业的利润鸿沟越拉越大,这种利润鸿沟应该说主要是由银行业享受者垄断,特别是资金价格垄断下的超额利润。

  另外,我们也要看到,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严重不足,产业空心化问题开始显现,应该说产业空心化在发达经济体中是比较明显的,通常会造成经济停滞、政府刺激失灵的严重后果,然而这种情况在中国发生,我认为根源在于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明显滞后于实体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从而制约了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金价格体系管理混乱。以利率体系为例,银行主要的存贷款业务品种实行利率管制,而非银行机构以及为规避利率管制创新的金融业务则采取市场化的利率体系。在利率管制领域,目前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全面放开的,而存款利率仍然处于管制状态,银行天然依靠存贷利差享有高额的利润,而缺乏竞争和服务意识;由于利率双轨制衍生出大量的资金套利行为,资金在银行业表内、表外业务之间转换,形成大量空转的影子银行业务,资金并没有真正进入到实体经济当中。利率双轨制的存在当然有它历史的原因,但是与监管不力也有关系,必须通过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加强监管来解决。

  第二,行政干预扭曲了市场。我国目前金融体系仍然以银行业为主导,银行又以国有银行为主,即便是已经上市的银行,股权结构也不尽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因此,一个方面,各大银行之间缺乏竞争压力,普遍坐享金融管制下的制度红利,大量银行贷款流向垄断国企,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政府过度干预微观金融。通过地方政府出面担保或者其他行政手段引导银行贷款流向,极易造成少数产业的一窝蜂式的集中发展,比如这几年一直提倡的所谓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领域,就形成了产能过剩的局面。以行政手段干预金融资源的配置,最终造成了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更多错配。

  第三,多头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而现在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早已经开始了混业经营,各种跨界金融产品大量出现,引起金融监管边界和责任的模糊。现有的监管体系又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央行与监管部门、监管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分割,出现了监管真空、监管冲突、互相扯皮等问题。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瞎管甚至多头管理。例如,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发改委要审核批准,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证监会要审核批准,一些短融和票据甚至由银行监事长交易所协会审核。协会是社会团体,根据中央关于社会组织改革方向,协会等社会组织团体要与行政机关脱钩,是不应该具备审批权的,让官办的协会具有行政审批,就是典型的行政权力外延,极易引发寻租等腐败。多头监管引发职能混乱,效率低下。监管手段行政化色彩浓重,监管行为渗入到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使得金融机构市场化、商业化行为难以充分发展,抑制了金融改革和创新。

  第四,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成熟的金融体系当中,企业融资应该以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为辅,而中国金融体系突出的特征,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滞后,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2013年的社会融资规模当中,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权融资占比仅为11.7%,这种金融结构不仅导致系统性风险在银行体系内积累,而且银行的低风险偏好难以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国际经验表明,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在支持动员金融资源方面,比间接融资的银行体系更富有效率。

  以上举例的金融体系存在的四个方面问题,并非都是独立存在,而是紧密相关、相互影响。要改变现状,必须通过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解决,实现金融服务真正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此我呼吁:

  第一,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在人民币国际化加速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当时机必须放开存款利率,促进银行业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开展竞争。

  第二,要进一步打破垄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充分引入市场竞争,允许更多具备条件的民间自卑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减少行政干预,推动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发展,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三,金融监管要适应当前金融发展现状,加快监管体制改革。依据不同金融产品特点,实行不同的监管政策。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点,关于金融创新问题。

  现在正在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即金融创新正在兴起。

  金融创新为市场提供了更多样化而灵活的工具或者产品,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进一步推进市场金融化改革的发展。例如,近一两年来发展迅速的网络金融平台等融资创新工具,利用互联网技术更高效的实现了资金的有效配置,反过来这些金融创新工具也推动传统金融机构发生变革,因为银行只有在提供相应有竞争里的产品和服务,才能够保持原有的客户不流失,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所以对于金融创新必须给予充分肯定,不要在发展初期出现一点问题就打压,要为金融创新发展预留出更广阔的空间。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但是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深入问题也频繁发生,从连续发生的网络信贷平台跑路事件到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涉嫌外归宣传,行业风险也进一步暴露,互联网金融行业急需监管,这就首先要在法律层面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发展,法律基础缺失的现状亟须扭转。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互联网金融只是一种金融工具,其发展最终还是依赖于实体经济。现在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趋之若鹜,热情高涨,但是要注意其中隐藏着巨大风险,并且容易造成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忽略。最近,阿里巴巴的成功上市使软银等股权投资机构获得巨大收益,但实际上软银花了15年的时间坚持对阿里巴巴进行投入才获得了最后的收益。我们要注意,阿里巴巴的成功并不可复制,每一次产业结构升级调整都会催生一大批像阿里巴巴这样快速成长的企业,投资机构在这个过程当中要抓住机遇也要耐得住寂寞和等待。我们要头脑冷静,不要盲目推崇,实体经济一窝蜂发展会造成产能的过剩,互联网金融一窝蜂的发展会造成新的金融泡沫,反过来也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新金融的一种重要方式,未来金融领域的趋势我认为必然是新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相互融合。为了加速这种融合过程,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一定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监管下健康规范的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形式则需要向互联网金融学习,增强竞争意识,改善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终,实现新金融和传统金融两种形式的共融共生,协同发展。

  第三点,PE的发展和监管。

  中国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经历了最初外资主导、本土人民币基金后来居上、专业化程度提高、退出渠道多元化等不同阶段。股权投资行业具有市场化和灵活化的特点,母子、投资、退出都是投资机构的市场化行为,正是在这种特点影响下,无论面临外部经济环境如何,PE机构都能够根据自身的优势灵活应对,在市场的选择下实现优胜劣汰。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是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我们一直推动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和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

  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以及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决定了行业监管政策一定要符合行业发展的规律,政府监管要致力于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目前,在监管政策和实际操作中,我认为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行业发展缺乏完备的法制环境。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仍然缺乏监管的法律基础。按照2012年12月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了监管范围,但是并没有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法无禁止即可行,一个方面,缺乏法律基础为股权投资行业预留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隐藏了巨大的风险,给政府监管造成难题,最终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证监会在监管实践中存在着过度监管的趋势。


  2013年中编办发文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解决了行业一直存在的多头监管问题。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当中,证监会并没有考虑到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两个行业的明显差异,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单视同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套用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方式,有过度监管的趋势。

  由于股权投资是一种高度自律性的投资,其设立和投资都不需要任何行政性审批,在市场准入方面也就没有必要由证监会进行所谓备案登记,即使备案登记也只能由证监会来执行,而不能将行政权利外延到其所管理的行业协会,就是基金业协会,这种备案登记对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因为只要取得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就应该具备开展投资的权利。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采取的备案登记制度,是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简单套用到股权投资基金上来,误导社会认为是给基金管理公司发了一张金融牌照,这是不合适的。

  如果备案的基金出了问题和风险,监管机构是不是需要负责呢?近期媒体爆出的几起私募基金案件,例如基金管理人员私自挪用基金,携款潜逃等等,目前就已经有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预计这种类型的案件今后还会出现,证监会只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前来备案登记,却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使人质疑是人为的设置市场准入人看,存在着寻租嫌疑。

  此外,证监会授权行业协会行使行政职能,违背了三中全会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政社分开的宗旨和国务院发布的《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的改变精神。

  关于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政府应该充分尊重行业发展的特点,坚持“行业自律为主、适度监管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是自发成立的非盈利性自律组织,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方向,行业协会必须与行政机关脱钩。行业协会的成立和运营,也不需要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和审批,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均可以开展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自成立以来,秉承“标准化、国际化、市场化”的发展原则,并坚持“立足北京、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服务理念,认真服务于各类基金和管理、中介机构,为会员提供包括法律、会计等相关培训业务,努力提高股权投资的募、投、管、推等方面业务水平,也积极组织各类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促进行业的自律健康发展。

  未来,协会将加强研究和培训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协会今年拟发起设立全球创新研究院,进一步密切关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领域最新动态,分析研究股权投资行业的典型案例、行业趋势,向会员提供更全面、专业的分析见解。二是,在培训方面,协会目前在已经形成了“月度培训”、“退出系列培训”、“管理系列培训”、“并购系列培训”等几个固定的培训专题基础上,未来还将成立专门的培训中心,并将专业培训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为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培训人才做出我们自己的努力。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周小燕,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412/201412063747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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