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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VC/PE确定将不纳入基金法 建言进行监管

“2012中国股权投资年会”将于2012年12月20日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周将通过三审。
2012-12-20 15:31 · 投资界     
   

吴晓灵:VC/PE确定将不纳入基金法 建言进行监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在今日“2012中国股权投资年会”将于2012年12月20日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透露,VC/PE最终没有纳入到基金法中,但她表示自己十分认同VC/PE应该纳入到监管当中。

    吴晓灵说:“此次基金法修订的本意有四个,第一,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第二,要给基金管理人,不管公募还是私募,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三,要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地位;第四,基金是一个资金的集合,在这一个环节上,不应该征税,应该避免在基金环节上重复征税。”

    她表示应该将VC/PE纳入到基金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吴晓灵认为,都是金融活动,是在融通资金。

  第二,吴晓灵称,金融监管的准则不是把这些钱投向什么方向上去,而是是集合多数人在做投资,还是集合少数人的钱在做投资。集合多数人的投资是公募基金,因而要受到比较多的监管,如果是集合少数人的合格投资人的钱是私募的,当然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实行有限度的监管。

“什么叫有限度的监管?是管得钱多的,大的,就是监管,管得少不用监管。这一次修法当中有一章非公开募集,主要界定什么是非公开募集,所有非公开募集的行为都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合同约定本法并不调整你们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以后,向哪个方向去投,本法不想调整这个,只是说你是私募,应该在合同上把这些事情说清楚。”她说。

  第三,吴晓灵表示,VC/PE监管应以自律监管为主。“本次修法当中,有一个条款,在这个环节上不征税,由管理人代缴或者投资人回去申报去,落实了这一条,其实对于大家分析PE,你是作为一个财团法人,作为一个资金的集合进行活动,而不需要到工商局去做纳税法人登记,基金管理公司要做纳税法人登记,我觉得最理想状态把PE和VC纳入到本法当中来,可惜最后的结果是VCPE没有纳入本法调整。”

  吴晓灵认为没有纳入监管有三个原因:

  第一,大家对理论上不同认识,认为对冲基金和PE和VC不同的东西,不愿意把它纳进来。

  第二,监管主体方面的正义不愿意纳入进来。

  第三,市场对本法的修订有误解。吴晓灵称,“政府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这个事,而是希望给市场一个规则,让大家自律自主来管,已经是这样的状况了,我希望各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协会,还是要加强自律的管理,要落实基金不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她说有两个条件,第一,监管当局和税务有一个信息的沟通平台;第二,不到监管当局去注册的那些小的基金管理人,是要靠行业自律。

  吴晓灵认为,未来得改革,改革的红利很大,未来改革的核心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未来的改革要增量改革,引导预期,适度做存量的调整,在利益方面,要引入到法制,现在特别强调要顶层设计和基层改革探索积极结合在一起。她表示:“我觉得这些都是非常好的开始!”

  2008年,吴晓灵进入人大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并推进了证券基金法的修法,她透露称,“下周开常委会的时候,这个法进入三审就会通过了。”

  她认为,改革要想走得平稳,有序改革很好的按照宪法,认真落实全国人大的各项权力,立法、审批预算、任命国家领导、监督四项权力,如果真正把这四项职责很好落实下去,就能够实现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实行国家最高权利的最高宗旨。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212/201212183405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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