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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界浮盈税征收或为虚惊:新规意在厘清税制

国税总局一位接近新政制定的知情人士告诉本报,引起极大关注的正是监管部门正在拟定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的内容,该草案确已完备。
2012-04-21 10:37 · 经济观察报     
   

  PE界浮盈税征收只是传说 新规意在厘清征税标准

  朱熹妍 胡中彬

  日前,“引爆”PE界的浮盈税征收传闻很有可能只是虚惊一场。

  国税总局一位接近新政制定的知情人士告诉本报,引起极大关注的正是监管部门正在拟定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的内容,该草案确已完备;然而事实上,由该草案与引发担忧的盈余税与此并无关联。“这个草案还在完善之中,并没有说要对PE投资的盈余征收40%的税,引起这么大的争议还是以讹传讹的结果。”该人士表示。

  据了解,新政真实用意是在厘清税制,特别是目前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征收规范问题,而并非增加PE行业税负。不过,多个机构负责人仍然表示担心,规范的初衷如果带来税收增加,则会让原本就遭遇资本严冬的PE行业“雪上加霜”。

  激辩

  近日,有消息称国税总局有望于5月出台一份草案,其中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甚至传言称“草案”将按照35%或40%以IPO时账面浮盈对创投机构收取所得税。

  消息一出PE界顿时哗然,争论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首先是税收目的。一位税务专家表示,税收属于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在于调控资本在各行业之间的分布与流动。近年来,投融资行业的超高利润引发全民PE潮,让一些收益率低、利润增长缓慢的实业被资本冷落。“调高PE税收势在必行,其目的正是为了引导资本的流动。”而PE界的观点却认为,这种引导恰恰会让产业融资变得更难。“PE/VC对国家创新产业转型有贡献。”深圳创东方投资有线公司董事长肖水龙认为,新税制被质疑的关键在于“PE本来就是高风险的投资,很多项目做得不好就会亏本”,但是税收却不考虑这些。

  另一个争论点在于,是否应以IPO为征税点。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林婉婷认为,尽管此时PE账面利润增加,但PE没有实现退出,并未产生实质性收益,尤其是很多PE实际退出时回报低于IPO时的账面回报,是否存在退税机制还有待商议。

  同时,对于重复征税也存在担忧,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规定,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国内PE多数以合伙企业形式运营,基金的整体税负为5%营业税(从基金管理费收入提取)+LP的20%所得税(GP为5%-35%)等两部分。新税制将增加这一税负,很可能高于公司制PE基金(25%所得税与5%营业税),行业担心这将倒逼合伙制PE基金重新选择公司制,这对于PE行业目前盛行的有限合伙制则将是严重打击。

  据本报记者测算,以清科2011年发布PE账面回报4.61倍为例,如若“新税”实施,这一回报将直接被拉低到3倍左右。“一些拥有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机构,极有可能会亏本。”一位PE从业人员表示。

  据清科分析称:“对IPO企业增收账面浮盈税,会极大地削薄VC/PE基金的利润空间,尤其对于业绩处于中游的基金,将面临致命打击。因此‘草案’的落地必将加速VC/PE行业的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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