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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界浮盈税征收或为虚惊:新规意在厘清税制

国税总局一位接近新政制定的知情人士告诉本报,引起极大关注的正是监管部门正在拟定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的内容,该草案确已完备。
2012-04-21 10:37 · 经济观察报     
   

  PE界浮盈税征收只是传说 新规意在厘清征税标准

  朱熹妍 胡中彬

  日前,“引爆”PE界的浮盈税征收传闻很有可能只是虚惊一场。

  国税总局一位接近新政制定的知情人士告诉本报,引起极大关注的正是监管部门正在拟定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的内容,该草案确已完备;然而事实上,由该草案与引发担忧的盈余税与此并无关联。“这个草案还在完善之中,并没有说要对PE投资的盈余征收40%的税,引起这么大的争议还是以讹传讹的结果。”该人士表示。

  据了解,新政真实用意是在厘清税制,特别是目前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征收规范问题,而并非增加PE行业税负。不过,多个机构负责人仍然表示担心,规范的初衷如果带来税收增加,则会让原本就遭遇资本严冬的PE行业“雪上加霜”。

  激辩

  近日,有消息称国税总局有望于5月出台一份草案,其中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甚至传言称“草案”将按照35%或40%以IPO时账面浮盈对创投机构收取所得税。

  消息一出PE界顿时哗然,争论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首先是税收目的。一位税务专家表示,税收属于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在于调控资本在各行业之间的分布与流动。近年来,投融资行业的超高利润引发全民PE潮,让一些收益率低、利润增长缓慢的实业被资本冷落。“调高PE税收势在必行,其目的正是为了引导资本的流动。”而PE界的观点却认为,这种引导恰恰会让产业融资变得更难。“PE/VC对国家创新产业转型有贡献。”深圳创东方投资有线公司董事长肖水龙认为,新税制被质疑的关键在于“PE本来就是高风险的投资,很多项目做得不好就会亏本”,但是税收却不考虑这些。

  另一个争论点在于,是否应以IPO为征税点。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林婉婷认为,尽管此时PE账面利润增加,但PE没有实现退出,并未产生实质性收益,尤其是很多PE实际退出时回报低于IPO时的账面回报,是否存在退税机制还有待商议。

  同时,对于重复征税也存在担忧,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规定,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国内PE多数以合伙企业形式运营,基金的整体税负为5%营业税(从基金管理费收入提取)+LP的20%所得税(GP为5%-35%)等两部分。新税制将增加这一税负,很可能高于公司制PE基金(25%所得税与5%营业税),行业担心这将倒逼合伙制PE基金重新选择公司制,这对于PE行业目前盛行的有限合伙制则将是严重打击。

  据本报记者测算,以清科2011年发布PE账面回报4.61倍为例,如若“新税”实施,这一回报将直接被拉低到3倍左右。“一些拥有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机构,极有可能会亏本。”一位PE从业人员表示。

  据清科分析称:“对IPO企业增收账面浮盈税,会极大地削薄VC/PE基金的利润空间,尤其对于业绩处于中游的基金,将面临致命打击。因此‘草案’的落地必将加速VC/PE行业的洗牌。”

 

  新规意在厘清税制

  截至发稿,该消息尚未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证实,各类传言和争议还在不断发酵,不过这些争议可能只是虚惊一场。

  就在4月19日下午,浙商创投董事长陈越孟汉理资本合伙人钱学锋等人公开表示,已经分别收到了各级创投委和股权投资协会、国税总局的会议邀请,主题则正是为拟定中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征求业内意见。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新规真正意图在于厘清目前各地针对PE的混乱税制。

  由于国内PE行业发展短暂,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亦是新兴事物,对有限合伙制PE的税收征收问题一直未有非常明确的操作规范,以至于出现了各个地方征收形式、税率完全不同的巨大差异。

  据介绍,监管部门此前已经出台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则合伙企业本身是免税主体,征收是在合伙人层面征收。但对于具体税率和计算还没有详细规定,因而《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将明确规范对合伙人征税的一些细节,包括税率、征税方式等。

  目前各地基本明确,有限合伙制PE本身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合伙人的纳税则政策差异巨大,尤其是对GP层面。

  在LP层面,各地对不参与业务经营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基本上是将其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项目以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税,但不少地方则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在执行中有所差异。例如,近期成为对PE机构产生巨大吸引力的新疆地区则规定,按照“先分后税”的政策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根据此款规定,合伙制PE其合伙人若为自然人,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6%。

  而在对GP征税层面,各个地方的政策差异则更明显,如北京地方规定GP也可按20%税率征收,而上海则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对公司制合伙人及公司制PE管理公司则按照公司法来征税。究竟是20%还是最高35%的税率,这对于GP的收益无疑影响巨大。

  这些巨大的税制差异往往成为各地在争夺PE资源进驻时的利器,但中央监管部门则一开始就表现出异议。国家发改委金融金融处处长刘健钧19日在一PE行业研讨会上发言称:“不少地方政府在一些机构的忽悠下,出台了若干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我们咨询过国家财税部门,这些地方的政策都是非法的。”

  刘健钧认为尽管国家同意采取“先分后税”,但是其具体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年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来执行。“按照2000年的政策,个人投资者的税率无论你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参照个体工商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缴税的。”

  “现在本身PE行业的组织形式比较多样,各个组织形式的征税方式不尽相同,许多地方政府对没明确的征收细节有不同把握,再加上地方政府鼓励发展PE业的心态又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因此,PE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还是非常落后的。”上述知情人士称。

  正因为此,尽管此次PE浮盈税仅是传言来袭,但规范PE征税的旗帜则已经悄然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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