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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玮:我的PE观》(三):忘掉创业板 忘掉IPO

2000年追逐创业板概念,2007、2008年追逐Pre-IPO概念,许多PE在这两次追逐中很受伤。事实上PE决定投资与否的标准应该是企业的持续成长性而非IPO概念。
2012-02-13 13:24 · 投资界  陈玮   
   

  即日起,清科投资界将独家连载东方富海投资董事长陈玮的作品《我的PE观》,敬请关注。

  前文回顾:冬天又来了吗?

  第二部分PE退出渠道:忘掉创业板,忘掉IPO

  我在写《绝不能停了IPO》一文的时候,发现一个无奈的数据: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资本市场的IPO平均每3.5年就会停止一次。参照这个现象,将PE在中国的10年发展历程结合起来,我们就更能理解PE过去在中国发展的艰辛,也更深刻地体会到退出渠道是PE的生命线,维持生命线的平稳对于PE的持续稳定发展就尤为关键。

  2009~2010年,围绕创业板的新开和发展,结合资本市场的IPO,我陆续写了5篇文章。这些文章对一些数据和现象进行了分析,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的分析我得出了一个结论:千万不能停了IPO。有个台湾地区的投资专家说过:PE=高科技×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一面旗帜,对企业家和创业精神具有导向作用,没有了资本市场作为退出渠道,PE也就只剩下高科技了。因此,IPO的生命线意义,对PE而言,短期来说是退出的利益,长期来说,则是PE的整个环节。经历了黑暗才知道光明的宝贵,如今良好的IPO环境更是值得珍惜和爱护。

  忘掉创业板,忘掉IPO

  2000年追逐创业板概念,2007、2008年追逐Pre-IPO概念,许多PE在这两次追逐中很受伤。事实上PE决定投资与否的标准应该是企业的持续成长性而非IPO概念。创业板来了,本土PE也要回归投资的本质,忘掉创业板,忘掉IPO,关注并帮助企业成长,以避免在追逐中受伤害。

  2009年4月1日前夜,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此后又发布了相关配套细则。这次,“创业板来了”显然不是个愚人节的玩笑。在世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创业板蹉跎10年后终于重新启动。渐行渐近的创业板,无论对本土PE、创业企业,还是对中国资本市场,都有着深远的意义,但兴奋之余,本土PE更需要冷静和理性。

  创业板定位:务实与成长兼顾

  中国创业板的诞生过程曲折,但又不走寻常路。不过从该《暂行办法》看,无论与2000年那套未能与世人见面的创业板标准,还是与海外其他创业板市场相比,其对中国创业板的定位都显得更加清晰,理念更加成熟,标准也更加符合中国实际。

  从定位与立板理念看,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市场应当截然不同。主板和中小板市场以“既往业绩+资产规模+未来成长”为主,看重企业的资产和规模、过往的业绩和规范成熟的程度;创业板的立板理念则是以成长性为标准,以“技术或模式创新+未来成长”服务于中小创新型企业,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和未来。正是这种面向未来的定位,让创业板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有了创业板,三板市场中的企业发展了,就可以上到创业板;创业板的企业规模大了,可以上到主板,资本市场的层次更加鲜明、功能更加完善。从《暂行办法》看,中国创业板充分体现了注重企业成长性这一特色。

  从上市标准看,中国创业板的进入门槛则较纳斯达克等海外市场相对更高。“任何企业都能上市,时间会证明一切”,这是纳斯达克市场的口号。从20世纪70年代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设立至今,全球已有41个创业板市场。在上市标准上,绝大部分市场相对宽松,除在流动性方面有一定的要求外,在财务指标上一般只要求有活跃的经营记录,对赢利等并没有特别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研究,目前全球41个创业板市场中,分别有9个和10个市场对赢利能力和运营年限作了要求,比如,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财务指标为股权权益500万美元或市值5000万美元或持续经营的净利润75万美元,营运历史不低于1年;日本加斯达克市场(JASDAQ)对企业成立年限无要求,财务指标为净资产2亿日元以上、最近1年纯利润或经常利润5亿日元以上,如果发行额超过50亿日元则无赢利要求;韩国科斯达克市场要求上市公司成立3年,对风险性公司无财务指标要求;香港创业板只要求企业有两年活跃业绩记录,没有最低赢利要求;英国替代投资市场、新加坡赛斯达克市场(SESDAQ)则均无赢利和营业记录的要求。

  海外创业板市场在赢利能力、资产规模运营年限等方面的低标准,既是创业板独特定位的要求,更有争夺上市资源的考虑。但上市标准与监管要求存在跷跷板效应,上市标准的降低,就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设定灵活的上市标准的同时,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和监管制度,也是海外成功创业板市场的共同特点。

  而中国创业板最大的特点是,在关注拟上市企业成长性的同时提出了赢利要求,通过设定财务指标适当地提高了准入标准,比如规定企业要持续经营3年以上,与主板一致;赢利标准无论是两年1000万元还是最近一年500万元,比过去、比其他国家都高得多;同时,还规定企业应该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规定企业须具有持续赢利能力,不得存在6种情形。

  尽管对创业板的上市标准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通观《暂行办法》,我们认为它还是比较符合中国实际的,理由有二。其一,中国资本市场虽有近20年的发展历程,但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考虑到整个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和创新型企业的不确定等特点,强调上市前的赢利对稳定市场建设仍然必要;其二,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卖方市场,因此,市场资源的“卖相”对市场本身的稳定有相当的影响。同时,中国上市资源众多,只有提高标准才可以实现优中选优。国内创业板最大的优势是上市资源充裕,据媒体报道,按照目前的创业板标准,仅深圳一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就有1100家,因此,在净利润上有所要求,适当提高上市门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监管的效果,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有国内源源不断的优质创新企业做支持,中国的创业板有理由成为世界上最成功的创业板之一。同时,我对创业板未来的完善也有几点建议:其一,监管层的考量重点应是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与未来发展的潜力,应防止只见赢利指标、不见未来成长的旧式判断路数;其二,与其对创业板参与者的准入进行限定,不如进一步强化拟上市企业的风险提示和对保荐机构的风险约束,创业板的活跃需要人气,应当让所有人有机会分享创业板带来的投资机遇,并承担自主投资的风险;其三,创业板的股票发行机制应更加市场化,在风险充分揭示的前提下,应当把价格的决定权赋予市场。

  作者简介:

  陈玮:2007年创办东方富海,现任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曾任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会长、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裁。

  2002年、2003年“中国创业投资十佳基金管理人”,2005年“中国杰出风险投资家”、“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的风险投资家”、“2008中国金融十大风云人物”,2009年、2010年“最具发现力创业投资家”,2008年、2009年、2010年福布斯“中国最佳创业投资人”。

  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荷兰尼津洛德大学工商管理项目访问学者。厦门大学、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兰州商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复旦大学EMBA及总裁班授课教授。

  东方富海目前管理东方富海一、二、三期股权基金,同时管理皖江物流产业基金和杨凌现代农业生物基金,累计管理资本规模近80亿元人民币。目前,东方富海投资项目近90个,已有11个项目成功上市或退出。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陈玮,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202/201202132934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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