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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界日报】PE账面浮盈税引争议 京东下半年或IPO

知情人士透露,在草案中,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2012-04-14 08:01 · 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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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PE没法玩了

  日前有消息称,国税总局拟定的一份针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草案中,要求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该说法,业内立刻质疑声四起:“在IPO时点按账面浮盈纳税,第二天浮亏了还能否再退税?”“目前个人投资所得收益按20%来征税,如果通过合伙企业这一层反而变成了40%,是不是在鼓励‘散兵游勇式PE’的出现?”

  毕马威企业咨询税务合伙人马源对记者表示,对单纯估值增加带来的账面收益征税与对合伙制PE征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即使国税总局开始关注账面浮盈,但也不会在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相关办法中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则认为,2007年修订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从33%降为25%,高新技术企业降为15%。从这样的大环境来看,对合伙企业征收40%的所得税是不是太高了?

  但更多观点则直接驳斥了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合法性。深圳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指出,由于2007年出台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已经将合伙企业本身定义为一个“免税主体”,意即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却出现全国性立法的空白。“这个文件本应与《合伙企业法》配套出台,但时至今日未推出。”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认为。同时随着人民币基金将大规模迎来退出期,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提供全国性立法依据成为迫切需要。

  据有关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相关草案(下称“《办法》”)及地方配套操作指引细则,正进入召集PE基金管理人员与PE会计人士征求意见的讨论阶段,最快5月出台。

  随着《办法》临近,一度处于模糊地带的合伙制PE基金企业股权投资账面盈余的征税问题,趋向明朗化。知情人士透露,在草案中,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PE浮盈征税40%消息一出,网上立即炸开了锅。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大呼“疯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对这一税收政策评价说,这是“少见的做法”。知名天使投资人薛蛮子则表示“晕!彻底晕了”。

  弘信软投总经理王志伟则打趣说:“我们要改行了。”凯旋创投风险投资合伙人金鹏则为同行支招:“ 赶紧去控制一个上市的壳儿,以后只有收购,没有IPO,收购完以后再分拆。”

  一开始,只是汉理资本CEO钱学锋的个人微博。“过节和北京来的人聊天,发现北京税务局开始追缴PE投资企业因PE溢价投资而使公司创始人在账面上(注册资本)出现浮盈部分的所得税。”

  他认为,这是“未被兑现的”盈利(unrealized capital gain),一旦全面铺开,那很多创始人拿不出现金来支付,更多PE交易要用转老股(而非增资)来解决。同时他还提醒同行须注意。

  就此消息北京市某区国税局的一位相关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尚未接到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此类税收的通知。不过即便是传闻和预期,已经足以让原始股东们开始震动。

  目前,拿到当地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是企业在国内IPO必要前提。如果税务部门将PE溢价浮盈税纳入审核环节,企业原股东与PE基金可能无法避免“补缴”,以获得IPO通行证。“因为那部分是浮盈,股东并没有变现,所以多数还是求助我们来缴。到时双方又有得谈了。”

  对融资浮盈税收出台的预期,已经成为融资双方谈判的一项条件,一些PE机构也已经就此开展专门的研讨会。业内人士担心,如果真的被征税,PE融资的成本将被再次提高。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204/20120414324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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