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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界日报】高门槛倒逼PE迁徙 传京东重启IPO

2011年8月,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发文,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15个工作日内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012-03-31 08:15 · 投资界     
   

  【投资趋势】

【投资界日报】高门槛倒逼PE迁徙 传京东重启IPO

  今年年初,注册在天津的PE基金锦尚汇富合伙企业决定撤离天津,迁至乌鲁木齐,并更名为新疆锦尚汇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彼时距其落户天津还不到一年。锦尚汇富并非唯一的撤离者,自去年下半年开始,许多PE机构迫于政策压力开始撤离天津。

  2011年8月,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发文,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15个工作日内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10月,天津滨海新区将PE基金管理公司注册门槛由200万提高到1000万元

  其实,天津准入门槛的提高也有向其他城市看齐的因素,北京、上海、重庆等地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基金注册门槛。北京规定PE基金注册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首期实际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上海市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另外,重庆、深圳均规定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

  由于较高准入门槛,上述地区给予了PE一定的注册奖励。其中,北京市对于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人民币。上海及深圳也采取了类似的奖励政策。但相比于有限的注册奖励,较高的准入门槛才是PE尤其中小型PE的“噩梦”。

  去年,天津相关PE监管部门曾通过约谈PE基金等方式,摸底在天津注册备案的PE基金运营状况,目前已接近尾声。

  “摸底结果是大多数PE基金运营状况良好,但仍有少数PE基金由于募集资金不到位,项目投资与基金管理陷入停滞,也发现个别GP不履行自身出资义务,却利用PE基金注册备案非法集资。”一位参与摸底行动的天津律师透露。

  目前,涉嫌非法集资的PE基金已被勒令退还基金出资人(LP)投资款。而滨海新区将最低注册资本调高至1000万元,可使空头GP注册备案进行非法集资的机率大幅降低。即使扣除200万元办公或基金管理人员工资开支,其余800万元资金注册仍能作为GP信心保证金,直接注资PE基金。

  但陈刚认为,1000万元注册门槛略显“多余”。以一家募资规模约3亿元的PE基金为例,按基金管理人GP出资1%的国际惯例计算,实际投给PE基金的GP资金只需约300万元。而目前打算在天津落户注册备案,规模约在3-5亿元的PE基金,不在少数。

  根据天津发改委提供的数据,截止到今年1月底,天津累计注册中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2413户,注册(认缴)资本4609亿元。

  如果仔细分析数据会发现,PE注册热潮的真正涌现是在2011年。截至2009、2010、2011年底,在天津累计注册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分别为291家、917家和2413家,2011年翻了一倍不止。而从认缴资本来看,上述三年累计分别为665亿、1637亿和4609亿,2011年几乎是2010年的3倍。

  而天津的这个发展速度是国内PE业近两年“爆炸式”发展的一个缩影,同时也与天津早年低门槛的注册标准有关。2007年天津发改委出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曾规定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门槛为1000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门槛为100万元,并允许公司制基金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则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要求不设资金门槛。

  在PE机构的注册门槛上,上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首期实缴资本从1000万提高到2000万元,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也规定其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从而杜绝“空壳资金”的寄生。

  另外,上述办法规定机构LP的最低认缴额为1000万元,自然人LP最低认缴200万元。同时,对所有在天津注册的PE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截至今年1月底,天津17家商业银行托管PE基金共181户,托管资金规模1091.74亿元,实际到位资金661.63亿元。

  一直以来,天津滨海新区因其“先行先试”的条件而在制定PE监管政策上有较大自由度,而滨海新区下属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生态城、东疆港、塘沽、于家堡商务区等均可注册PE机构。除此之外,天津巿内也有南开区、河东、河西、武清等注册区域。各个注册区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门槛,但不能低于天津市发改委制定的标准。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203/201203303234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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