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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王欧:避免地区成PE规避监管金融地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欧指出,在国内VC/PE做的差不多,甚至相当大的部分集中于所谓的上市前阶段,真正做传统意义上的PE,或者是做早期的投资,比如说像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等这样典型的VC的,都非常之少。
2011-06-26 14:34 · 投资界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王欧:避免地区成PE规避监管金融地

  投资界6月26日消息,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欧指出,在国内VC/PE做的差不多,甚至相当大的部分集中于所谓的上市前阶段,真正做传统意义上的PE,或者是做早期的投资,比如说像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等这样典型的VC的,都非常之少。

  对于投资市场的整体环境,王欧认为现在不能说非常规范。“很多基金管理人,一二级通做。大批的基金或者说管理公司在一些地方注册,但是经调查发现,其中的绝大部分机构,甚至在该地区都没有一个办事处,没有一个办公室,使一些地区成为避税或者是规避监管的一个金融地。”王欧解释。

  王欧介绍了在美国的不同投资环境,创业投资基金不同于传统的PE,在这个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所以在美国,对于VC这个行业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体系,一个是证券行业的行业监管体系,一个是政府政策部门的政策引导体系。这两个体系同时并存,并不矛盾。

  以下为论坛实录:

  谢谢霍书记。我是证监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因为今天时间关系,我先谈几个主要的观点,不展开讲。先从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谈起,在座的很多都是业内精英,也有不少是律师界、法律界的朋友,所以也不陌生。我举美国的例子,在整个行业里面,美国的市场最大。看美国对VC、PE行业的监管,可以粗粗分成两个大阶段,一个是金融危机前,还有就是金融危机以后现在的反思。在这儿我想澄清一个误区,在金融危机前,美国对VC、PE不是没有监管,很多人认为金融危机以后才建立了对这个行业的监管。不是的,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一系列法律对这个行业已经有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包括30年代的证券法跟证券交易法,还有40年代的投资公司法跟投资顾问法,只不过对于这个行业,由于它自身的原因,对于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跟投资顾问法进行证监会注册这条,给予了豁免。这个行业绝大部分基金跟基金管理人,都没有按照这两个法案到证监会去注册,这是豁免的。

  但是豁免的只是相关注册,而除此之外的基金的行为,都要受到上述法律的监管。指的什么呢?一个是证券投资基金或者是VC股权投资基金,它的前端募集和后端投资,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制约。比如说是私募的,你就不能变成公募,必须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等等。而你投资一个公司以后,你的投资行为也必须按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里面的内部交易,你一系列的交易行为,包括反洗钱等等这些基本规则,都是在相关法律里面给予了详尽的说明。所以很多国内人士,包括一些专家经常说的,在成熟市场到金融危机之前,对VC和PE行业是不监管的,这绝对是误导的话。

  第二,金融危机以后,由于危机过程当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事件,导致成熟市场的监管部门跟立法部门对这个行业的监管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反思,出于保护投资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对在危机前大规模豁免的这种豁免注册的优惠待遇给予了重新的修正,取消了绝大部分的豁免。即使对于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VC,注册仍然是一种相对比较宽松的条件,它也给予了新的一系列的规定。在这儿就不细说了。

  第三,在美国,对于所谓的创业投资基金,它不同于传统的PE。那么在这个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所以在美国,对于VC这个行业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体系,一个是证券行业的行业监管体系,一个是政府政策部门的政策引导体系。这两个体系同时并存,并不矛盾。所以这是国际上对这个行业基本的一个监管情况。

  回过头来再看国内,国内这几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也有几个特点跟规律。第一个,由于我们证券市场在过去几年的发展,这个行业享受到了非常高的投资回报,这也是这个行业快速发展最直接或者说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说这个行业有了财富效益,尤其有了巨额财富效益以后,导致这个行业快速膨胀。我们发现最近几年大量的机构、大量的人员涌入到这个行业,这个行业的关注度也快速上升。

  不同于成熟市场的区分,在目前国内,无论是它叫什么样的基金,或者叫VC,或者叫PE,其实都做的差不多。大部分,甚至相当大的部分,都是集中于所谓的IPO阶段。真正做传统意义上的PE,或者是做早期的投资,比如说像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等这样典型的VC的,都非常之少。在目前是上,无论称它为VC市场、PE市场,其实都没有太大的关系,这个行业目前的特点是集中在中端,还不是两端。

  第三,由于这个行业短在时期内非常快速发展,在总体比较欣欣向荣的情况下,一个比较极端的非法集资,到比它轻一些在投资端发现的一些不太规范的行为,媒体也称为PE腐败。还有到募集阶段看到的违法行为,比如说变相公募。私募的界定是两个条件:第一,你的募集对象必须是合格的。第二,募集的方式必须是非公开的。我们很多机构,在目前募集过程中,其实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涉嫌用公开的方式或者是变相公开的方式来募集资金。再比如说某些地方上的资金出现了保本或者是变相保本,出现把杠杆做在基金上,出现提前分类等等一系列的现象都是让业内比较担心的。再比如说市场整体环境还不能够说非常规范,没有这个基本的行业规范,很多基金管理人,一二级通做,在给投资人管理基金的同时,自己也在为自己的资金做投资,等等一系列的行为都是这个行业初期不太规范的表现。还有一些地区在大力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同时,又忽视或者说过于忽视了规范的作用,出现了大批的基金或者说管理公司在一些地方注册,但是经调查发现,其中的绝大部分机构,甚至在该地区都没有一个办事处,没有一个办公室,使一些地区成为避税或者是规避监管的一个金融地。

  大家知道金融危机以后,为了减少金融危机的一些教训,全世界都在检查或者说反思对于一些避税天堂监管政策,在从严监管,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们再出现一些事实上的监管洼地,对行业的规范发展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引出了第三个问题,我们目前这个市场需要什么样的规范,也就是今天上午吴晓灵行长谈到的基金法的修法。

  修法的目的,第一是规范基本行为,比如说合格投资人。这是整个非公开募集基金市场的核心概念。还有比如什么是合法的非公开募集?这两个概念,与之相伴的相配套的规章,将为整个行业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这也是金融危机以后,世界各国出于保护投资人,或者说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所着力的重点。这里面要协调的问题,在中央应该建立起什么样的行业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政府如何协调、分工?从行业角度来讲,行业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与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应该是什么关系?我个人认为这应该是一个逐渐递增的关系,从重要性角度讲。对于我们这个行业来说,因为它自身的特点,机构的自我管理是最重要的。行政管理应该是相对出于一个比较轻的一个位置。

  这三个环节有机配合,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行业规范体系。

  最后一个,当然也是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我觉得通过立法建立行业的基本规范,主要包括这么几个目的,立法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区别良莠,是为了更好规范这个行业发展,而不是限制这个行业发展,有了基本规范以后,这个行业才能走的更长远。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106/201106262141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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