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辟蹊径——借“壳”重组
法律顾问看中了赵氏家族拥有的唯一个外商投资企业——苏州长甲药业。苏州长甲药业是于2000年5月份,由“上海长甲投资”和赵的妻子黄喜悦以境外身份合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中上海长甲投资持股60%,黄喜悦持股40%(可参看图一)。
苏州长甲药业原是赵氏家族用于从事医药行业,但该公司规模不及赵氏家族全部产业的1%,且一直亏损。律师便以这个外商投资企业为“壳”平台,拉开了长甲地产的重组大幕。其跨境重组分五个步骤完成,整个过程如图二所示:
第一步:黄喜悦先在香港收购了一家壳公司益添投资(香港),然后在2008年3月18日,通过益添投资(香港)全资收购了苏州长甲药业,后者从中外合资企业变成了由黄喜悦间接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如图二最右边结构)。
第二步:2008年3月18日,上海长甲投资全资设立了“上海长甲投资管理”,并在此后的两个月时间内,先后全资收购了“上海长甲置业”、“上海德基”、“常熟长泰”、“常熟长祥”、“上海裕达”及“常熟裕达”等六家企业。
第三步:2008年4月28日,外商独资的“苏州长甲药业”全资收购了“上海长甲投资管理”。
第四步:2008年9月2日,苏州长甲药业将亏损的医药业务剥离出去,并更名为“苏州长甲投资管理”。
第五步:2009年9月1日,赵长甲通过在境外设立的长甲集团国际(BVI)设立长甲地产(BVI),并在10月13日收购了妻子黄喜悦持有的益添投资(香港)。
无需审批的法律理由
长甲地产完成上述重组步骤之后,便形成如图三所示跨境红筹架构。至此,原先6家纯内资项目公司的权益,成功地搬出了境外。
对于这一系列的操作,长甲地产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长甲地产的跨境重组无须按照十号文第十一条获得商务部的审批。长甲地产的招股书中有如下一段话:
“根据本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则的理解,其表示前苏州长甲药业有限公司(苏州长甲投资管理的前身公司)有关本集团重组及建议上市而作出的股权变动毋须受到并购规定所限,亦毋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商务部的批准,因为在外国并购规定生效前,前苏州长甲药业有限公司已经是外资企业。”
按照2008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规定,十号文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
苏州长甲药业是十号文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指引手册》的规定,其股权向关联方的黄喜悦转让是无需受十号文限制的。但是,“上海长甲置业”等六家“纯内资企业”的股权,间接转让给“苏州长甲药业”的过程,是典型的关联并购,为何也无需获得商务部审批呢?
似乎按照该法律顾问的推理,只要拥有了十号文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后续把“纯内资企业”的权益装进去,就等同于纯内资企业在十号文以前搬出去了,因而不适用十号文。
但是,这样的法律推理站得住脚吗?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李寿双 苏龙飞 朱锐,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105/201105102104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