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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的尴尬:企业破产法,*阻力在于僵尸企业

《企业破产法》所表现出的“英雄难有用武之地”这一尴尬局面,对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的销蚀效应不可低估。现实场景中,不仅僵尸企业依法处置成为难题,宽容创业失败的企业家在法律意义上也变成了一句空话。
2017-05-27 13:47 · 经济观察报  社论   
   

  2017年6月1日是新的 《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10周年,这部被寄予厚望的市场经济“宪法”命途多舛。新法实施之后,中国破产案例反而呈现出连年下降、低位徘徊的态势。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而新法实施前的数字是4000余件。《企业破产法》所表现出的“英雄难有用武之地”这一尴尬局面,对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的销蚀效应不可低估。现实场景中,不仅僵尸企业依法处置成为难题,宽容创业失败的企业家在法律意义上也变成了一句空话。

  新《企业破产法》历经12年的立法博弈和长跑才获得表决通过。破产重整制度的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等诸多创新,使其在当时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这部有着强烈现实意义的法律,在施行之后为何难如人意?学界的看法大体一致:比如,无论是地方政府、企业还是金融机构,都缺乏使用破产法的意愿。企业破产会带来员工安置和社会稳定问题,所以地方官员不希望看到企业尤其是国企破产。又比如,现行法律中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的缺失——法学家据此认为现行法律是“半部破产法”。最近两年,已经有数十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将个人破产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修改《企业破产法》。

  当然我们并不悲观。甚至对于《企业破产法》来说,2017年或许才是历史真正开始的一年。2016年,中国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同比上升53.8%;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同比上升60.6%。变化始自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2016年中,最高法发出通知,明确“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立案”,并推动各地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我们以为,破产案件激增反映的趋势是确定的。这表明,至少从观念层面上,回避破产、认为破产不吉利的旧观念正在逐步改变。形势比人强,在各种因素推动下,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始愿意接受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这是破产法实施的极大推动力。

  中国可能比过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需要一部有“有牙齿”的《企业破产法》。依照破产法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进行企业重整或清算,是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目前,各地方披露的僵尸企业数量与各地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情况显然不成比例,这说明有相当一批僵尸企业仍然“僵而不死”。如果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2016年全国注吊销企业138.6万户,其中吊销41.1万户,是上年的15.8倍,注销97.5万户,同比增长23.6%。这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通过非司法程序退出了市场。当劣不能汰,或者“退出”有法不依,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的利益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交易成本的上升,市场秩序失范、资源错配和市场信用的扭曲几乎是无可避免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僵尸企业出清被当作国企改革的抓手,决策层也提出“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潮流中,我们更多关注了那些光环笼罩下的“独角兽”。不过就创业来说,失败更是一种常态。这时候破产保护是对创新努力的一种鼓励。如果破产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企业家一旦失败就再也难以重出“江湖”。破产法提供了这样的平台,我们就应该推动更多的失败者接受这种制度安排。

  如法律界人士所指,《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仍面对各种困难。比如推动观念和体制层面的变革,打破地方对僵尸企业的保护。又比如对若干破产案件中强制裁决的争议和质疑——如何避免这种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再者,这几年破产案件激增也使得大量新问题浮出水面,现行法律乃至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涵盖,但给出答案却有现实紧迫性。去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曾明确表示,在总结《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有必要继续对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还是修改《企业破产法》进行调研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我们期待破产法尽快得到进一步完善。在中国经济的转型进程中,这个市场经济的“守护神”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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