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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条例或不利亚洲对冲基金与并购投资行业

北京时间11月8日晚间消息,据外电报道,按照定于本周在欧洲通过的监管改革条例,亚洲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薪酬与杠杆利用方面将面临严格的新规定管制。
2010-11-09 08:06 · 新浪财经     
   

  北京时间11月8日晚间消息,据外电报道,按照定于本周在欧洲通过的监管改革条例,亚洲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薪酬与杠杆利用方面将面临严格的新规定管制。

  周四提交给欧洲议会的《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European Union's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将适用于所有手里有欧洲客户的基金管理人,无论这些管理人具体居住何地。这样一来,亚洲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管理人或受此项改革的约束,他们此前比西方同行享有更大的监管自由。

  新加坡与香港是亚洲另类投资基金蓬勃发展的两个地区,据估计它们的投资者基础大约一半来自欧洲。因为与欧洲投资者的这种关系,基金管理人在薪酬与杠杆利用方面或须遵守严格的新规定。

  按照《指令》相关规定,从2015年起,在欧盟国家拥有客户的所有基金管理人均须获得欧盟27国从业 “通行证”(passport)。这种通行证只颁发给那些其国内监管结构与《指令》监管结构类似的基金管理人。尽管所谓“类似结构”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定义尚不清楚,对冲基金担心他们必须遵守欧盟限制行业薪酬和就使用多高杠杆获得监管批准的规定。对冲基金行业不满《指令》对自己提出的要求比银行家更严格,因为大多数基金管理人都没有底薪,他们的全部收入来自业绩报酬。

  由于《指令》对保管人的控制更严厉,另类投资管理人还可能付出更高成本。如果一支基金出了问题,保管人或将承担更大的责任,他们会因此提高其保管服务价格。

  由于行业和欧盟*对冲基金中心英国的努力游说,此前提议对杠杆运用设定上限的规定没有写进《指令》,但是基金们仍需就风险承担水平寻求欧洲监管者的批准。在2015年执行新规定之前,亚洲基金管理人还将继续以逐国寻求授权的方式在欧盟开展业务。基金管理人们表示这样虽然给他们一定喘息之机,但也阻碍了他们做出长期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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