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网10月30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昨日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今后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北京地税还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中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目前,国内市场有很多虚拟货币,特别是在即时通讯和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使用广泛。但税收方面尚属于管理真空。
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地税时同时还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因此,其它各省市税务局是否紧随北京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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