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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证券法获得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
2019-12-28 14:44 · 投资界  李拜天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

据报道,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同日上午10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回答了相关问题。程合红表示,这次证券法修改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注册制。科创板的注册制已经按照此前的国务院授权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3月1日实施,做到了注册制的无缝衔接。创业板注册制,证监会将按照中央要求,在法律授权下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把握好证券发行,考虑市场承受能力,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分步稳妥的推进。

证券法修订草案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四次审议,四审稿在改革证券发行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完善。

新修订证券法的关注重点:

1、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

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审委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2、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为注册制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5、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李拜天,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912/4499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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