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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投管理机构的公告

深圳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是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为了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坏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推动福田区创投机构进一步集聚和发展,促进福田经济转型升级,按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2016-01-27 07:16 · 投资界综合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是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为了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坏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推动福田区创投机构进一步集聚和发展,促进福田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为发挥政府资金产业引导功能,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与福田引导基金合作的创投管理机构,请符合条件的创投管理机构踊跃报名(此公告长期有效)。

  报名需提交材料清单:

  1、 股权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股权投资企业在工商局登记的合伙协议(合伙制)或公司章程(公司制);

  3、拟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情况(主要包括:内部管理架构、风险控制体系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

  4、 拟设立的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投资行业、投资阶段、投资地域、投资金额、退出策略、投资流程等);

  5、项目储备情况及投资收益预测;

  6、管理团队成员简历(主要包括:教育背景、专业领域、投资业绩、其他相关情况等);

  7、 资金到位证明(其他出资人的承诺函等);

  8、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证书(若有)。

  征集联系人:曾小姐

  联系电话:13480607745  

  资料递交地址: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九楼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邮箱:zengyl@ftid.com.cn

  附:创投管理机构征集条件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6日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创投管理机构征集条件

  一、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创投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天使基金管理机构的实收资本可以适当降低,但不低于500万元),在福田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创投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是为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而专设的投资管理机构,但应在福田区注册,且该新设创投机构应是原创投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

  (二)完整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2年以上的合作经历,管理团队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6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充分的募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投资进度超过70%;

  (四)丰富的投资经验:管理团队有5个或以上作为项目主投方的投资案例;

  (五)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有3个或以上的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二、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新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注册:子基金必须注册在深圳市福田区;

  (二)基金规模: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三)出资要求: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创投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且不低于2%;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在基金组建时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子基金出资人资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天使基金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五)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且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六)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创投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阶段的投资计划。

  (七)符合《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以上征集条件为预选条件,实际条件待《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经福田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新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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