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下微信矩阵:

创业不得不了解的股权基础那点事:兑现 加速 退出

企业主也可以对(员工的)股权兑现做出其他复杂的规定。例如,被雇佣的技术团队获得股权的条件,是产品的交付,而不是服务的期限。比如,对销售人员可以因为完成销售目标而得到股权。
2015-06-02 11:28 · 网易科技     
   

  3.顾问,加速(退出)与触发机制

  对顾问而言,还有一种特殊的合同条款——“加速全额退出”条款。该条款的含义是如果公司被出售(或者公司IPO),即使此时股权兑现期尚未届满,顾问们也能够即刻拿到与企业约定好的全部股权。

  该条款在初创企业中十分普遍并且也很合理。顾问为企业主出言献策,企业主因此缔造出成功的企业帝国,继而顾问拿到当初被承诺的奖赏,他们的工作顺利完成。值得庆贺!

  同时,企业主也可以对(员工的)股权兑现做出其他复杂的规定。例如,被雇佣的技术团队获得股权的条件,是产品的交付,而不是服务的期限。比如,对销售人员可以因为完成销售目标而得到股权。

  但是我强烈建议企业主在设置“加速全额退出”条款时不要太异想天开,至少现在(企业的初创时期)不要。如果你为股权制度制定了太多的条款,就会有人找到“捷径”(以为了私利而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如果你在制定条款上尚是新手,那么按照标准模式来,这样你就无需证明自己创设的条款合理,也不用冒着和别人谈不拢的风险。

  4.退出,投资者和股权反兑现

  作为创始人,设定一个较短的股权兑现期(比如1,2年)看起来是诱人的好事。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拿到更多的股份看起来不错,但却容易造成灾难,因为这样的安排使人们能够在离开公司时带走太多的东西。

  即使这不会使公司毁于一旦,也对你毫无益处。如果你的股权兑现制度太过慷慨,投资者往往只有在你将股权兑现期“调整”回一般的4年时才会愿意投资你。并且,当你要出售公司时,收购者通常也要再等4年才会“反兑现”你的股权。

  所以现阶段加速股权兑现期实际上并不会帮你更快套现。这么做有百害(联合创始人的问题)而无一利。

  5.英国的相关法律状况

  在美国,股权兑现期十分普遍,大家都对该制度习以为常。然而,在英国,这个制度鲜有人知(很有可能在其他国家也存在这种情况)。举个例子,我见过一些英国的创业企业律师,他们很是无能,甚至提议反对股权兑现期制度,说这制度太过复杂。该制度的存在很有必要,运作也简单,真没必要反对它。[1]

  在美国,股权兑现期制度合法地存在着,有关条款就在大家的样板文件夹里,要用时信手拈来。

  然而,在英国,你不得不特意把该条款写入股东协议里。股权兑现期制度不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安排,所以你要尽量将它的含义解释清楚。按照我的经验,为保险起见,你*就此咨询一下律师(我不是律师,但我对此有一定的了解)。

  作者注:Andy在他所写的评论里对“反向兑现”做出过更为详尽的叙述。下文援引自Andy的文章。在此向其致意。

  为了避免被多征税款,创始人们往往会先把所有的股权分配出去(这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0)。因为如果在企业发展一段时间之后再分配股权(这时股权的价值往往较大),股东如果在获得股权时没有向公司缴足股权的市场价值,股东就会就差价(差价=市场价值-股东出价)被征税。

  同时股东协议中会纳入“股权回购”条款,该条款详细说明了股东离开公司,公司拥有以股票的票面价值回购股份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有权回购的股票份额越来越少,直到股权兑现期届满,公司无权回购股票——这就是所谓的“反向兑现”。

  而对于雇员来说,当股东已经做过投资,所以股权价值较大时,雇员往往不会事先得到股权,而是根据其股权兑现期的推移,获得购买更多股份的权利。在英国,公司可以在英国税务局登记一个以影像证明的购买股票选权计划,根据该计划,在未来,雇员有权以低于股票的市场价值的价格获得股权,同时无需因此多缴税款。

  [1]在英国以无股权兑现期的方式处理联合创始人的纠纷是一个灾难。该方式以每个联合创始人在公司设立时就各自拥有其50%的股权为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价值越来越大,(每个股东的资产也就越来越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股东要离开公司,另一个股东可以以当前的市价购回离开股东手中的股份,并且这个股份不久将会增值。对于技术型创业企业而言,这种模式会造成麻烦,因为留下的股东往往没有很多流动资金(用来购买离开股东的股份),同时,在没有众多投资者竞标购买股份的情况下,(股东间)很难对股份的市场价格估值达成一致。

【本文由投资界合作伙伴网易科技授权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editor@zero2ipo.com.cn)投资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