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全称为Fund of Funds,中文常译为“基金的基金”或“母基金”。顾名思义,FOF是投资到基金中的基金。在国外相对成熟的金融市场中,FOF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据统计,欧美VC/PE的资金来源,FOF的资金占到30%以上。在中国,FOF所占比例还相当之小,除了一些主要投向于外资创投基金的外资FOF之外,本土FOF仍以政府引导基金为主,民营FOF才刚刚开始,并且国内的民营FOF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欧美市场,LP(limited part-ners,有限合伙人)将资金投资到FOF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大的LP由于管理的资金量庞大,无法直接投资到中小型的基金中,但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金,通常会参与FOF,从而间接投资于一些中小基金;二是有的LP对某些特定的领域有兴趣,但对该领域因为不了解又很难亲自参与或管理,于是也会投资到一些特定的FOF中去,例如行业性的FOF,如专注于生物医药产业的FOF,专注于清洁领域的FOF等,又或者是地域性的FOF,如专门投资于亚洲的FOF,甚至专门投资于中国的FOF等等。
国内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就现实的情况而言,撇开政府引导基金不谈,民营的FOF几乎少见大LP的身影,而是将很多中小的LP集中起来,以使资金能够达到一些大GP(general partners,一般合伙人)的入资门槛,从而使得这些中小LP能有机会参与投资国内*的GP。国内的大LP,国家队的社保基金或保险、银行基金,目前并无意或因政策所限而无法参与民营FOF。手持重金的企业家们,则往往更为相信自己的投资嗅觉,倾向于自己做直投,其就连直接投资给GP都还要再三斟酌,更遑论投资给隔着一层的FOF了。
对国内的FOF来说可以算是好消息的是:2011年11月份,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如若“打通核查”最终的投资者人数确实对基金投资企业在IPO层面带来影响,则作为例外的FOF或可作为解决之道而受到新的关注,当然,前提是该FOF是经过备案的。
然而,等待政策的推动并不是好的解决办法,如若要发展国内的FOF,一方面需要国家对大LP的引导,考虑适度参与;另一方面,在资金充沛的地区,如江浙地区,或可考虑由本地专业人士发起FOF,充分利用本地人脉和信任关系,调动中小资金拥有者的积极性,逐步推动FOF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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