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不了的遗憾——租用广东兴发、兴发创新的资产
兴发铝业在完成了对佛山兴发的合并之后,还剩有广东兴发、兴发创新等主营业务权益依然留在境内。按照常理,要实现红筹上市,这两家同属于主营业务的境内权益,同样要搬到境外上市主体中去。要实现这点,有三种思路供选择:
第一,如法炮制兴发铝业与佛山兴发的合并模式,将广东兴发的资产负债并入兴发铝业。但是,广东兴发是内资企业,兴发铝业是外资企业,其合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此策不可行。
第二,以境外的兴发SG为主体,直接收购广东兴发及兴发创新。但是,此时十号文已经生效,该收购要报商务部审批,通过的希望为0。此乃下下策。
第三,以境内的兴发铝业为主体,直接收购广东兴发及兴发创新。此举,律师尽管可以解释这是“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但依然面临重大的法律缺陷,因为十号文11条规定,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方式规避审批。此也下策,不到万不得已不可用。
如此看来,似乎很难把广东兴发及兴发创新的权益转移至境外了。为此,兴发铝业的法律顾问又提出了一个“另辟蹊径”的解决方案—收购、合并不成就租用吧(如图3所示)。
所谓租用,即:兴发铝业租用广东兴发及兴发创新的所有固定资产设备,相关人员、业务合约也转移至兴发铝业。这样,广东兴发和兴发创新就单纯变成了设备、物业出租商,不经营任何实际业务。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了,也符合了港交所的上市规则了。
至此,兴发铝业的重组辗转完成。2007年,罗苏3人在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相继设立了“兴发BVI”、“兴发开曼”。然后,先由兴发BVI向罗苏3人增发收购兴发SG的全部股权,变成罗苏3人全额控股兴发BVI,而兴发BVI全额控股兴发SG。再由兴发开曼向罗苏3人增发收购兴发BVI全额股份。2008年3月,以兴发开曼为主体,兴发铝业在香港上市。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李寿双 苏龙飞 朱锐,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104/201104072086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