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11月10日消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
《通知》指出,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同时,按照支付结汇制的要求,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结汇需符合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对于超募部分或超出招股说明书用途的部分,另需提交与其结汇用途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结汇支付给交易对方的,不得结汇留存于自身人民币账户。
《通知》还提出需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加强管理,“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贸易、外商直接投资、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等渠道的资金跨境流动,特别是加强了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短期外债的管理,强化了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义务。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011/201011102002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