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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或建立外资并购产业安全审查机制

几天前,在商务部主持的一个会议上,“为产业安全概念下的民营企业政策设立一致性审查制度”成为与会的民营企业商会代表猜测的焦点之一。一位商会人士称,这意味着政府将会对外资并购民企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反应。
2009-03-30 00:00 · 经济观察报  张向东   
   

  几天前,在商务部主持的一个会议上,“为产业安全概念下的民营企业政策设立一致性审查制度”成为与会的民营企业商会代表猜测的焦点之一。一位商会人士称,这意味着政府将会对外资并购民企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反应。

  当天正好是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日子。这或许是一个巧合。不过这表明,反垄断审查以外,建立外资并购产业安全审查机制重回决策者视野。

  3月26日,本报获悉,相关部门正就产业安全审查机制进行实质性研究,相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也在讨论中。按照相关部门官员的设想,在未来几年内,中国要建立起以 《反垄断法》和《产业安全法》共同作用的外资审查机制。

  3·10会议信号

  3月10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召集全国工商联下属十余家企业商会代表,研究建立中国民营企业产业安全发展促进机制。该局主要承担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等职能。

  据参会人士透露,在这次会议上,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表示,要建立中国民营企业安全发展机制。该机制的首要目标是在民企与政府间搭建一条快速、便捷的“沟通直通车”,使民营企业能够及时、直接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其次,该机制将为产业安全概念下的民营企业政策设立一致性审查制度,从而规制危害国家和企业经济安全的贸易行为,保持产业的均衡发展。这是相关政府部门*次明确提出将民营企业纳入产业安全概念下,并建立相关审查机制。

  不过在当天的会议上,商务部官员对于在产业安全概念下建立民营企业政策审查机制,并没有做太多说明。

  一位参会的商会人士说,“我的感觉是,外资可能趁经济危机进行一些并购,这个审查制度要在这方面做出规范”。他说,这意味着政府也会对外资并购民企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反应。“至少是针对外资并购民营企业,建立起一个产业安全的预警”。

  一些外资企业和机构对民企的行业*者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这些领域涉及风电、太阳能光伏、水务、农业、冶金、石化等行业。一位服务于外资机构的人士说,外资的兴趣和精力正在从一些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里面撤出,因为这些项目容易引起政府的警惕,也很难得到认可。

  商务部有关官员也表示,外资正在对中国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而且手段更加多样,以前是直接并购,现在则是通过各种私募、参与资本和技术投资等各种手段。中国对这些领域的监管很不完善,目前只有外管局和海关有相关数据,但是这无法反映出具体的收购行为。

  去年12月,国内太阳能巨头皇明集团获得了高盛集团和鼎晖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注资。注资之前,高盛和鼎晖国际曾跟踪这家民企长达数年。一位行业人士说,高盛对皇明的投资,在本质上与三年前凯雷收购徐工没有太大区别。

  过去几年间,外资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并购依然非常活跃。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过去几年间,一些行业领头的民营企业先后被外资入股或控股。其中包括了世界*的国际纸业公司入股山东太阳纸业合资;世界排名第二的北欧斯道拉恩索公司与山东华泰成立合资公司;法国SEB集团入股苏泊尔;西门子入股佛山照明;英国RichKeen公司与统一控股完达山;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投资湖南太子奶集团。

  上述商会人士说,政府似乎是在担心“斩首行动”会转移到民企身上来。因为危机面前,民企遭遇的困难要远远超过国有企业,一是由于国内政策环境有不利于民企发展之处,二是银行仍然普遍不愿意给民企贷款。“如果外资能够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民营企业为什么不去与他们合作呢?”

  产业安全审查机制

  3月10日的会议是一个信号,这意味着产业安全审查重新回到了决策者的视野中。这一话题最早进入决策部门考虑,是在2006年。

  2006年,凯雷并购徐工、德国舍弗勒收购洛轴等外资并购事件,引发了有关外资并购的讨论风潮。国家发改委宏观院投资所研究员罗松山说,此后,决策部门对外资并购产业安全审查机制给予了很大的重视。

  罗松山曾在2006年参与起草建立外资并购审查机制的报告。不过他说,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仍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程序。

  3月26日,本报获知,国务院已经表示要加强产业安全审查机制的研究和建立,主要由商务部牵头。目前,产业损害调查局已经就《产业安全法》开始前期的研究工作。

  商务部相关官员也表示,3月10日召开的会议,针对的主要是民营企业。但是如果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产业安全审查机制,不会区分是民营还是国有,也不会视企业规模大小而定。

  商务部相关司局官员说,产业安全审查机制是和《反垄断法》相平行的一个机制,《反垄断法》是在对单纯的企业行为起作用,而安全审查则是在更大范围内考虑,比如并购对产业上下游的影响,对国家相关领域安全的影响,甚至对就业人口、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影响。审查范围则主要集中在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比如工业、农业金融等服务业中的关键领域。

  目前的设想是,在安全审查机制下,建立跨部门的外资并购国家产业安全审查协调小组,由商务部、发改委、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农业部、国资委和银监会等部门组成。

  “产业安全是一个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的概念,这决定了机制并不能只是单一部门所负责。”相关人士称,这一机制有些类似美国的海外投资委员会。

  国家商务部官员说,实际上产业安全审查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比如澳洲有关方面日前对中铝和五矿的审查,程序很严格也很正常。将来中国企业也将会面临同样的并购、投资,而我们需要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量,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我们也需要进行正常的安全审查,但这*不是反对外资并购,而是为了更好的引导外资进入中国。

  填补法律空白

  商务部官员表示,随着中国国际贸易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建立产业安全审查机制是中国在未来几年内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否则,就意味着你的法律法规一直都存在漏洞,容易授人以话柄。

  而且,随着国际危机的延续,外国投资者已经把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了中国。一位服务于外资机构的人士说:“如果在中国都赚不了钱,那欧美国家就更不用说了。实际的情况是,民营企业现在也需要资金和技术。”

  不过,这一机制当下仍面对无法可依的尴尬。我国目前现行的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制度性文件,只有《反垄断法》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前者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后者则于2006年9月8日执行。具体工作主要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负责。不过,这两项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均存在不少漏洞。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不过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相关官员均表示,正是这一条暴露了《反垄断法》在外资并购方面的漏洞。该条款明确提出了反垄断之外,还可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但是安全审查的依据是什么,谁来审查,程序如何进行,这些东西都没有说明。

  相关官员说,“实际上,这已经为中国建立产业安全审查开了一个口子,而我们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目前亟须建立与《反垄断法》中的这个口子的衔接机制”。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国家发改委宏观投资所研究员罗松山说,“这个规定中,多是一些原则性意见,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规定根本没有对‘重大产业’、‘老字号’等概念做出明确界定。”

  这很容易让相关部门在有关产业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陷入被动。一名从事外资投资中国业务的人员说,“由于缺乏明确界定,一个外资并购项目报上去之后,就是不停地让你补文件,补手续。很多项目拖到最后,外资自己就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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