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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控股公司的地点选择(三)

从法律本质上讲,控股公司的形式和一般其它企业没有区别,可以是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混合型式,视境外政府的规定而定。但是绝大多数境外控股所在地政府原则上禁止企业或个人与当地发生商业行为或交易,一旦发生,企业不仅要缴税,有的还会被撤销控股公司资格。
2007-07-09 00:00 · 清科研究  康中迈   
   

        (续)从法律本质上讲,控股公司的形式和一般其它企业没有区别,可以是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混合型式,视境外政府的规定而定。但是绝大多数境外控股所在地政府原则上禁止企业或个人与当地发生商业行为或交易,一旦发生,企业不仅要缴税,有的还会被撤销控股公司资格。

        考虑到每个境外控股公司的不同特征与设立条件,企业必须先了解各境外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并仔细考虑本身的需求,加以综合比较后再做出适合的选择。表一中将较为常用的境外控股公司设立条件加以汇总整理,从这张表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几个决定控股公司设置地点的考虑原则:

    一、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地法律:

       企业应该首先分析清楚该管辖地的法令是否有与我运用目的相违背之处?该地对注册资本额的*限制是多少?当地政府的税率与规定是怎样的?成立境外公司之后,企业是否可不在该控股地举办公司会议或董事会?该控股地是否允许企业发行股票以及发行何种股票?可否运用人头任事;及其对企业的会计报告是否有特别要求?是否容许迁册?此外,该管辖地的法令应该具有守密性及隐私性,以保障企业的商业机密。

    二、海外上市:

        基本上,若想透过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公司股权来规划海外上市,都必须事先考虑是否会受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虽然我国对开放外商可投资的产业已依照WTO约定的时间进程进行,但实际上,相当多的产业仍然保留中方相对控股的规定。这些受限产业包括许多交通运输、仓储、媒体、网络、社会服务业、金融、证券、保险业等等。因此,中资企业或中国公民绕到境外再投资境内公司的想法,必须事先了解所在行业的受限情况。

        除此之外,如果希望未来透过境外控股公司挂牌上市,*不要选择以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等对企业内控和内部稽核要求比较宽松的地点为上市主体;反之,以在要求相对严谨的地点设立境外控股公司作为上市的主体,较易为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所接受,例如,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成立的控股公司可以被香港及NASDAQ所承认;此外,利用香港及新加坡为主体来申请海外上市,也可以为世界上多数主要交易所承认。

    三、与中国签订有双边优惠租税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避免双重课税):

        若企业着重点在于海外投资国或地区长远的业务发展,则应特别注意所选择控股公司的地点是否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租税优惠协议。如前期文章所述,租税优惠对于公司毛利或净利润的贡献是十分重要的。

    四、最终权益受益人:

        有些境外控股公司法律并未规定要公布最终权益受益人,一般国际投资人母国法令一般也不要求公布。但在中国,《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点规定:控股公司的最终权益受益人及股权架构都必须公开。一般企业对外投资或个人,欲以境外控股公司为策略工具进行财务或股权规划时,对于控股架构的操作模式与设计方面有特殊需求者,仍应花钱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如律师或会计师,来寻求如何在不违反现行国内法律的情况下达到企业整体资源合理配置或个人财富管理目的,避免触法。

    五、财务报表编制与申报:

        不可否认地,中国的会计惯例与国际通用会计惯例有相当大的差异。中国会计实务以税务会计为本,但在财务报表的编制方面,控股公司因为要适用于外国法规规定,有些控股地规定必须聘请当地会计师签证,如新加坡;而且如果要在海外上市须经由外国会计师签证,此时必须调整会计政策及相关帐户(包括税后净利及公司净资产金额)以编制正确的财务报表,这些财会差异主要表现下下列几个方面:

    (一)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处理及披露。
    (二)合幷报表的编制其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
    (三)退休金及职工福利金的处理。
    (四)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用支出的处理
    (五)利息及借款资本化的处理。
    (六)折旧费用的调整。
    (七)递延税项的处理等等。

        对于想藉由控股公司的设立来调整海外众多子公司之间进销货的移转计价或收入费用架构,以合理且合法的润饰财务报表的企业而言,必须对此加以斟酌和调整。

    六、有形与无形的维持成本:

        在控股公司成立前后,企业都必须要提供并保证公正、清楚且合法的会计报告和纪录;尤其是在公司正式运作之后,其所有法律及财务文件必须要符合国际标准及法律要求。有些控股公司所在地,如香港及新加坡的管辖政府会要求当地注册公司定期编制与申报财务报表,这也是一种对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与稽核要求的无形成本。

        有形的成本则是每年必须缴给当地政府一定金额的“规费”,也就是境外控股公司维持成本,“规费”高低因控股公司地点而异。表一中百慕大每年的维持成本高达25,000美元,但新加坡则仅需25美元。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异呢?一般控股公司政府在决定“规费”标准时,会将其它设立条件放在一起整体考虑;例如,新加坡因为设立条件较高,成立后维持公司运作的其它相关成本也高,所以就用调低政府规费标准的办法来平衡,籍此增加新加坡的吸引力并保持竞争力。一般来说,这个维持成本对于以企业身分去设立几个境外公司来说并不算太高;但是对于个人而言,每年一两个控股公司要负担的维持费用也许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应该做长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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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规费按资本规模大小征收,此处指最高规费。

注二:上述规定的比较系以2004年底所公布规定的为比较基准,目前可能已经发生变动,仅供参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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