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行业:投资行业 |
强化管理
在PE的管理方面,《规则》要求明确普通合伙人的勤勉义务,强化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并改善PE的审计。
《规则》提出,当普通合伙人在重要事项上发生不当行为时,其应被除名,且无需经过法院裁决。
《规则》要求PE设立时应明确PE的投资战略的定位,对债券、公开交易证券以及集合投资产品的投资应受到明确限制。普通合伙人所做的投资决策,必须与PE设立时确定的投资战略相符,若有修改和调整,均需持有PE绝对多数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如关联交易等),普通合伙人应提交有限合伙人顾问委员会审核。
同时,当合伙协议确定的管理人员发生欺诈、严重违反勤勉义务、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信誉败坏、重大疏忽和其他约定情况时,投资期应中止,经合伙人投票通过后方可重启。对合伙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需持有PE绝对多数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更为重要的是,持有PE简单多数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可决定终止、中止或延长出资期限,而持有PE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或解散PE。
《规则》强调,PE的外部审计师应该是独立的,且应代表PE以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而非代表普通合伙人的利益。PE的外部审计师不应同时为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机构提供服务,且更换PE的外部审计师须经有限合伙人同意。
增加透明度
《规则》规定,普通合伙人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应是透明的,并应经有限合伙人及独立审计师的审核和确认;被投资公司的详细评估资料及财务信息应按季整理,供有限合伙人查阅;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持有的相关资料应享有更为深入的知情权,如被投资公司近期重大事件等。
在发起组建PE的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应向潜在有限合伙人详细披露其投资人、主要管理人员、组织结构及其他潜在有限合伙人,特别是普通合伙人对其主要管理人员的利益分配情况,包括该等人员的期权行使计划,以及主要管理人员对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也应包括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以及管理费的计算方法等,提供最终合伙协议及相关文件,并根据修改情况提供最新版本,有限合伙人对该等协议及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PE应于每年年底向有限合伙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普通合伙人计算的内部收益率及其计算方法;普通合伙人收到的所有业绩报酬的安排;普通合伙人收取的所有费用及支出的统计分析;描述PE投资活动的说明书等。
PE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未经审计的季度损益表,以反映年初至提供信息日的利润与损失的损益表;该季度损益与上一季度相比较的结果;PE投资与PE费用方面的重大变化;如果已进行的投资发生价值变化,对该等变化进行解释的书面材料。
Facebook宣布扩大IPO规模 最多募集160亿美元
李开复:互联网公司做手机绝大部分会失败 产业差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