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PE界潜规则渐生变化 LP挑战GP权威

涉及行业:投资行业
  近期,外资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势头渐兴。不知有多少国人已经注意到,这些海外PE管理人在海外乐于奉行的PE“潜规则”正在悄然变化。

  金融危机期间,有限合伙人开始挑战PE管理人的强势地位,国际PE界的“潜规则”正在发生变化

  近期,外资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势头渐兴。不知有多少国人已经注意到,这些海外PE管理人在海外乐于奉行的PE“潜规则”正在悄然变化。

  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PE行业颓势大显,即使是著名的PE管理人也不能如往昔般呼风唤雨,轻易募集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据统计,2009年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仅为2460亿美元,比2008年和2007年均下降超过60%。

  此时,作为PE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在PE行业的传统强势地位正面临挑战,即便是最惯常奉行的“2/20规则”(即有限合伙人应按认缴出资额的2%向普通合伙人缴纳管理费,而基金投资收益超过一定比例后的20%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也已岌岌可危。

  此后,投资人发起的“削价”行动此起彼伏。但他们并不满足于此。

  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Institutional Limited Partners Association,下称ILPA)由持有1万亿美元PE资产的215家机构投资者组成,其已起草《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私募股权基金规则》(ILPA Private Equity Principles,下称《规则》),并向全球公开征集签署。虽然签署者并不受其约束,但这份《规则》强调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一致原则、加强PE的管理、提升PE透明度等做法,更像是一份投资人维权的倡议书,其中不乏讨论了经年的内容,对投资人非常有利。在过去流动性泛滥的年代,管理人处于被资本追逐的强势地位;但金融危机改写了这一切,资本开始重拾话语权,但最终能在哪些地方达成共识尚未可知。

  这些内容,值得正处于全民PE热中的中国投资者了解和关注。

  利益一致

  前述《规则》要求,加强PE的回补机制(Claw backs),即当PE的收益率低于约定比例时,普通合伙人应将已收取的全部或部分业绩报酬回补给有限合伙人,以补偿有限合伙人的损失。

  具体而言,业绩报酬(Carried interest)只有在PE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并已弥补PE所有支出之后方可支付,且业绩报酬的计算应以税后净利润为准。PE应建立一个第三方监管账户,将应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的至少30%存放在该账户,且普通合伙人应额外计提其他准备金,以承担其潜在的回补义务。所有的回补款项应在回补责任确定后两年内支付。

  普通合伙人应在PE设立时向有限合伙人提供管理费收取的模式。在投资期末期以及对于投资期结束后发生的投资,管理费应显著降低。

  此外,因寻找PE投资者而发生的中介机构及保险费用,均完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合伙人顾问委员会(Limited Partner Advisory Committee)每年应对PE的支出进行审核。

  同时,《规则》要求,普通合伙人在PE中应持有实质性的权益,大部分应为货币投入所形成。

  在PE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的核心管理人员不得转移其在普通合伙人中所持权益,主要管理人员应将全部工作时间投入PE。

  更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要求,普通合伙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与PE主要投资目标及主要投资政策相同的其他PE中担任普通合伙人,也不得在PE将要进行投资的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不得通过其他投资实体对PE的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在PE封闭前已向有限合伙人事先披露并取得有限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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